根据检索到的两个权威来源(水利部水保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2026年版)》及水利部官网官方答复),核心结论如下:
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按征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总量两个指标划分:
| 项目情形 | 编报要求 |
|---|---|
| 征占地 ≥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 征占地 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 或 土石方总量 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 征占地 不足0.5公顷 且 土石方总量 不足1000立方米 | 不需编制方案,但须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
两个指标是"或"的关系,任一项达标即升级。
水利部官方答复明确:矿产开采项目依据地表扰动范围和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确定编报类型,而非矿区面积或矿石开采量。
官方给出的实例:某洞采萤石矿项目,矿区面积10公顷,但地表扰动面积仅1公顷、基建期土石方约3万方,运行期开采矿石约30万方——最终认定应编制报告表。这说明矿区面积和矿石产量不计入定级指标,洞采方式因地表扰动小而适用较低管理等级。
对"哪些项目必须编制方案"的直接回答:征占地达到0.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达到10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即须编报方案(报告表或报告书),且两项指标任一触线即按高者定级;矿业等洞采类项目按地表扰动面积和建设期土石方量认定,与矿区面积、开采量无关。